湖南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听取法律意见【消息】
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听取法律意见
我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湖南日报11月2日讯(记者 沙兆华)今天,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就我省深化改革、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有关精神,省委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发布会就实施两项制度的任务目标和要求进行重点介绍。
《实施意见》提出,2017年底前,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普遍设立法律顾问,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2018年底前事业单位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20年底前鼓励村(社区)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形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根据有关精神,我省进一步明确了以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方式支持鼓励村(社区)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村(社区)法律顾问以社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履行提供法律意见、处理法律事务、开展法制宣传、服务村(社区)治理、参与人民调解和信访事项化解等职责。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促进社会依法治理、建设法治湖南有着积极意义。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听取和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意见的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意见;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在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或企业章程等重要文件时,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公司律师参加,或听取其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违反上述工作要求,因该听取未听取、该落实未落实、该采纳未采纳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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