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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文尚书珍宝名物初探-【xinwen】

发布时间:2021-10-12 11:35:59 阅读: 来源:童裙厂家

今文《尚书》珍宝名物初探

今文《尚书》为最早的传世典籍之一,历代研究者甚众。然于其名物者鲜有问津。今以珍宝类名物为例,掇拾其文,遍检古籍,参以考古发现,明其源流。

关键词: 尚书;名物;珍宝

先秦的珍宝名物研究由于上古文献的缺乏,出土文物的限制,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甲骨文、金文受书写工具、书写材料和文体的限制,也很难全面地反映商周名物的实际情况。今文《尚书》是最早的传世典籍之一,多为可信的商周古文,和商周甲骨文、金文是共时的语言材料,正可弥补上古文献的不足。本文试以珍宝名物类为研究重点,探源溯流,源流并重,为先秦名物研究提供早期的书面语料和理论参考。

一、大龟

九江纳锡大龟 (虞夏书·禹贡)

今文《尚书》中,龟共有11见,其中表“卜筮”义的单音词“龟”有7见,称“元龟”的有2见,称“大宝龟”和“大龟”的各一见。关于“大龟”,历代注释家往往释为“长一尺二寸之龟为大龟,甚不易得,得则奉献于上。”都认为是大型的龟类,但具体为何物则语焉不详。如只言其大,则今文《尚书》中多用“元”而非用“大”,且孔传云:“尺二寸曰大龟,出于九江水中,龟不常用,锡命以纳之。”殷人逢事必占,每占必用龟,而此处曰“龟不常用”,可见此处“大龟”与表示“卜筮”义的龟为两物。

《甲骨文编·附录上》收一篆三体,编号4831的待问字,以《佚》656为例“ ”。《甲984》中所载一般龟的甲骨文为“”、“”,与《佚》656差别很大,徐云峰先生寻思良久,认为此应为“玳瑁”。[1]玳瑁为较大型海产龟类。体长可达1。6米。背及腹部均有坚硬的鳞甲。头部具前额鳞甲2对。鼻孔近于吻端。上颌钩曲,嘴形似鹦鹉,颌缘锯齿状。背面鳞甲,早期呈覆瓦状排列,随年龄增长而变成平置排列,表面光泽,有褐色与浅黄色相间而成的花纹。分布我国北至山东,南至海南岛的海域。

甲骨文中的“大龟”的记载多与祭祀有关而非一般的占卜。如《屯南》2363:“◇玳瑁至?用至?”就是用远方到来的玳瑁作祭品,可见殷王朝本身并没有玳瑁,此玳瑁应来自于玳瑁为图腾的北子族。北子族发源于山东渤海湾附近,是以渔猎为生的古族,对商朝一直有朝贡,后迁移至湖北江陵和湖南洞庭湖沿岸地带,继续从事渔猎活动。《禹贡》篇所指之“九江”即为北子族后期生活的地方。1961年,湖北江陵万城从一古墓中出土一批西周前期的铜礼器,共17件,成批的标明“北”、“北子”,证明北子族曾在这一地区生存、活动过。《尔雅·释鱼》:“涪陵郡出大龟,甲可以卜,缘中文似玳瑁,俗呼为灵龟,即今(晋代)蠵龟。”

玳瑁一词文献中最早的记载当为《淮南子·泰族训》:“瑶碧玉珠,翡翠玳瑁。文彩明朗,润泽若濡。”此处的“玳瑁”实指“玳瑁的甲壳”。玳瑁别称“文甲”,或曰“瑇瑁”。《汉书·西域传赞》:“自是之后,明珠、文甲、通犀、翡羽之珍,盈于后宫。”颜师古引如淳曰:“文甲即瑇瑁也。”

二、琅玕

厥贡惟球、琳、琅玕 (虞夏书·禹贡)

孔传云:“琅玕,石而似玉。”《尚书易解》:“郑玄曰:琅玕,珠也。”《尚书新笺与上古文明》:“琅玕,似珠之玉。”可见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其为珠玉类的美石,可加工成珠状,但其质地,其本原的材料却不得而知。

《淮南子·地形》:“掘昆仑墟以下地,中有增城九重……上有木禾,其修五寻,珠树、玉树、琼树、不死树在其西,沙棠、琅玕在其东。”《山海经》亦云:“昆仑山有琅玕树。”两帙皆云琅玕来自于琅玕树,碾而为珠。明李时珍《本草纲目·石二·青琅玕》:“时珍曰:琅玕象其声也,可碾为珠,故得珠名。〔集解〕:据诸说,则琅玕生于西北山中及海山崖间……其云生于海底纲取者,是珊瑚非琅玕也。在山为琅玕,在水为珊瑚,亦有碧者。今回回地方出一种青珠,与碧靛相似,恐是琅玕所作。”又云“珊瑚生海底,五七珠成林,出为变红色者为上。汉赵佗谓之火树是也。碧色者亦良,昔人谓之青琅玕。”李时珍以产地、颜色将琅玕分为两类似可商榷。《灵异兼图》云:“琅玕青色,生海底,以网挂得之,初出水红色,久而青黑,击之有金石之声,与珊瑚相类。”实际已经指出从产地、颜色区分琅玕、珊瑚没有任何意义。珊瑚可能是出产地的命名,而琅玕则是转运后的称呼。

今文《尚书》所贡之琅玕应来自于西域地区,考古发现已经证实早在两千年前,我国的西部地区就与西方有着一定程度的交流,西方的珊瑚就以珊瑚珠的形式流传到我国。1983年在新疆哈密地区七角井细石器遗址采集到一件珊瑚珠。据专家推测,七角井细石器时代距今一万年左右。珊瑚是一种生长于热带或亚热带浅海的腔肠动物,新疆地处内陆,本身不可能有珊瑚原料,只可能外来。说明早在一万年前,新疆就与沿海地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往来关系。雍州是中西方经济交往的中间站,所贡之琅玕当来源于西方。因珊瑚性脆,不便于长途携带,加工成珠状物不仅美观而且轻便。但几经辗转之后,其本身的产地、颜色、外形、制造过程遂磨灭不清,事物的本质越发为事物的外形所掩盖,珊瑚珠到达中原地区之后,人们只能根据其外形判断其“似玉”,由西方传入而推测其“生于山崖”之间,后人以讹传讹,琅玕之实终不可知。[2]

三、大贝

胤之舞衣、大贝、鼖鼓,在西房(周书·顾命)

《尚书·易解》:“大贝,如车渠,散宜生取之于江淮之浦。”《文选·木华海赋》:“岂徒积太颠之宝贝,与随侯之明珠。”李善注引《琴操》曰:“纣徙文王于羑里,择日欲杀之。于是太颠、散宜生、南宫适之属,得水中大贝以献,纣立出西伯。”可见“大贝”在上古应为稀世之珍宝,否则贪得无厌的商纣王也不会轻易动心,赦免文王之罪。

殷商时代的物质交换由于农业、手工业的发展而日渐增多,部分商人“肇牵车牛,远服贾。”商代遗址中出土的海贝、海蚌等物品,其来源除赠送、进贡及征集外,也有商人长途贩运而来的。贝壳曾在此段时间内暂时地充当了一般等价物的角色。《说文·贝部》:“贝,古者货贝而宝龟,至秦废贝行钱。”古者当为夏殷之时。卜辞中有“赐多女有贝一朋”,金文中亦有“王赏戍嗣子贝七朋”的记载。商代货币的主要形式是贝也为出土的文物所证实。河南省郑州白家庄早期的商墓中出土海贝460多枚,小屯殷墟王室墓中发掘贝壳六千多枚,山东益都苏埠屯一号墓中发掘贝壳三千七百余枚。贝壳取之于海,夏商两代的主要活动地区在我国东部,近海或离海不远,贝壳容易获得,加工成货币单位,便于流通。贝有大小之分,小贝价值小,大贝自然贵重。1976年河南安阳殷墟妇好墓出土小形贝6880多枚,而大贝只有一枚。足见大贝价值巨大,可称为无价之宝。

在古代商业贸易中,贝壳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但在某些情况下会暂时退出流通领域。一些富裕的奴隶主为了积累财富,将贝壳储藏起来,就如同储藏玉器、青铜器一样。因贝壳是财富的象征,一些奴隶主就佩带贝壳来炫耀自己,如同我们今天佩带金银首饰品。普列汉诺夫说:“人最初是从功利观点来观察事物和现象,只是后来才站在审美的观点来看待它们。”[3]贝壳由一般等价物继而成为装饰品也说明了人们审美的发展过程。

四、蠙蛛

淮夷蠙蛛暨鱼 (虞夏书·禹贡)

郑玄注云:“蠙蛛,珠也,淮、夷二水出蠙珠及美鱼。”孔疏:“蠙是蚌的别名,此蚌出珠,遂以蠙为珠名。”可见蠙珠即蚌珠。《尚书新笺与上古文明》:“蠙珠,蠙蚌所产之珠。”蠙珠即珍珠,为蚌壳内所生的球状物,形圆如豆,色白如银,清丽可爱,是很珍贵的装饰品,又可做药用。《说文·玉部》曰:“玭,珠也。宋弘云:淮水中出玭珠。蠙,《夏书》玭从虫賓。”《大戴礼记·保傅篇》云:“玭以纳其间,琚瑀以杂之。”根据《说文·玉部》上说的“《夏书》玭从虫賓”可知,玭珠就是蠙珠,而卢辩的注解认为“总曰玭珠,而赤者曰琚,白者曰瑀”,是以蠙蛛为玉珠,与郑、孔之说不同。有学者认为,从现在发现的商周佩玉来看,并未见有用蚌珠的,所以怀疑蠙蛛即为某种玉珠,大可不必。邵望平氏《九州风土考古丛考》云:“蠙,应是泛指与鳄需要相同生态环境的一组淡水厚壳蚌。黄河下游史前至商代遗址里,厚壳蚌多有出土……在商代墓葬中往往发现有许多蚌质团形或其他形状的有孔或无孔的饰件称为蚌泡、蚌珠者。”[4]这里的“蚌泡或蚌珠”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珍珠”。珍珠的主要矿物成分有90%是文石——碳酸钙,此外还有少量的有机质氨基酸和水分,文石是极不稳定的,难抗水溶,却易变为方解石。专家认为珍珠经历60—70年就会渐渐失去光泽,至100年就会“寿终正寝”。我们不能因为没有见到前代的实物而妄断事物的有无。

五、玉

我国是世界上有着自己独特玉文化的国家,在中国文化发展史上,玉文化充当着重要的角色,早在史前时期玉器就已成为沟通人与神之间的灵物。《说文·玉部》:“玉,象三玉之连,丨,其贯也。”胡小石先生《说文部首》:“古玉或贝,皆以丝绳贯之,‘王’象玉或贝之平置侧形也。”今考古发掘,周原周墓葬有,状之物出土,是为确证。《说文》云“象三玉之连”,取数於三,(历史论文 www.lishixinzhi.com)包众玉也。由于上古的认识能力低下,对自然界的许多现象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就将一切归结于天神、祖先。只有对祖先进行祭祀,才能保证自己安宁。祭祀的操作者为巫,而祭品则为玉。《说文·巫部》:“巫,祝也,女能事无形,以舞降神者也。”先民认为巫能沟通人与神两界。《易·巽卦》:“用史巫纷若,吉,无咎。”孔颖达疏:“史谓祝史,巫谓巫觋,并是接事鬼神之人也。”许君所云“无形”,当为神言。商承祚《殷墟文字》则以“”(后编下), “藏龟”为巫字。陈邦怀《殷契小笺》云:“此从冂,象巫在神幄中用两手奉玉以事神。”其说可从。在古人的观念中,“玉”神秘莫测,可以与神灵相通。所以古代巫师们用玉来祭祀神灵和祖先。距今七千年前的河姆渡文化, 六千前的大汶口文化, 五千年前良渚文化和红山文化以及四千年前的齐家文化随葬玉器比比皆是。

正是因为玉在中国文明发育、奠基的过程中发挥过支柱性作用,所以它才伴随着中华民族的整个文明过程并一直占有独特的地位。夏商至西周时期,玉在实施国家祀典、规范统治礼仪、昭示社会等级等方面承载着多重职能。越来越多的考古资料不断证实玉器在古代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领域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在玉的使用上,祭祀用玉先于装饰用玉。《山海经》中有近二十处记载祭祀用玉,但仅有两次提到佩服用玉。书中记录的许多神话传说中的帝王和英雄,只有夏后启佩玉璜,而那些处在夏后启以前的神话传说,却没有任何人佩玉。商周时期,装饰用玉在玉的使用中占据主要位置,而祭祀用玉则退居末席。今文《尚书》中玉凡12见,只有1处为祭祀用玉。

1、植璧秉珪,乃告太王、王季、文王(周书·金縢)

孔传:“周公秉桓珪以为贽,告谓祝辞。”《尚书易解》:“璧与珪,皆瑞玉。”《尚书新笺与上古文明》:“璧,圆形的玉。珪,上圆下方开头的玉。古代祈祷必用珪璧。”璧是环状的扁平圆玉块,珪是上为三角状,下为长条矩形的玉块。邓淑蘋《古玉的认识与赏析》云:“璧是最重要的祭品,竖立于坛上,用以依附自天而降的祖灵;圭是最重要的瑞器,主祭者执于手中,以表彰自己的身份。”[5]

2、辑五瑞(虞夏书·尧典)

《周礼·春官·典瑞》:“典瑞,掌玉瑞玉器之藏。”郑玄注:“瑞,符信也。”瑞是玉制的信物,是权力的象征。相传古代诸侯觐见天子时按照级别分别拿着五种玉器。《仪礼·觐礼》:“以瑞玉有缫。”郑玄注:“瑞玉,谓公桓圭,侯信圭,伯躬圭,子谷璧,男蒲璧。”不同等级的贵族所持的玉也有严格的区分。天子将各诸侯之玉收集起来,用一种“瑁”套在五瑞上面来检验是否符合,朝觐完毕后又退还给诸侯。《尚书大传》云:“天子执冒以朝诸侯,见则覆之(谓以瑁覆在诸侯瑞圭上),故冒、圭,天子所与诸侯为瑞也。……无过行者,得复其圭以归其国。有过行者,留其圭。能改过者,复其圭。”“辑瑞”和“班瑞”的过程就是天子行使权利的过程。

3、禹锡玄圭,告厥成功(虞夏书·禹贡)

孔传:“玄,天色。禹功尽加于四海,故尧赐玄圭以彰显之。”《尚书易解》:“圭,《说文·土部》瑞玉也。玄圭,玄色之圭。禹被赐玄圭,告其成功于天下。”《礼记·月令》:“孟冬之月,〔天子〕衣黑衣,服玄玉。”此处之玄圭、玄玉,并为信物,犹如后世之传国玉玺,是权力的象征。

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认知能力不断加强,人们对玉的认知也不断加深。玉以其晶莹绚丽的色泽、清越悠扬的声音、温和润泽的外表等特点,给人们带来视觉、听觉、触觉等多种感官的愉悦。玉的审美功能逐渐取得了主导地位。

4、厥贡惟球、琳、琅玕(虞夏书·禹贡)

5、瑶、琨、篠、簜、齿、革、羽 (虞夏书·禹贡)

6、大玉、夷玉、天秋、河图,在东序 (周书·顾命)

7、戛击鸣球、搏拊、琴、瑟,以咏(虞夏书·皋陶谟)

8、厥贡璆、铁、银、镂、砮、磬、熊 、罴、狐、狸

(虞夏书·禹贡)

今文《尚书》中玉由全国各地进贡而来。如:扬州所贡之“瑶、琨”,雍州所贡之“球、琳”,越地之“越玉”,华山所产之“大玉”,东北出产之“夷玉”等,皆为璞玉。《孔疏》:“郑玄云:大玉,华山之球也。夷玉,东北之珣玗琪也。天球,雍州所贡之玉,色如天者。皆璞,未见琢治,故不以礼器名之。”商周帝王所用之“玉笏”就是用球玉制成。《礼记·玉藻》:“笏,天子以球玉。”此外还用球玉制成乐器。《虞夏书·皋陶谟》:“戛击鸣球。”《禹贡锥指》:“特磬以玉为之,堂上之乐也。鸣球是已成之磬,其未成器者谓之天球,言天然之球也。郑玄‘色如天’,非是。雍州所贡当为磬材,未经琢治者,故传释‘天球’,以此实之。不然,则豫(州)贡磬错,将安所用耶?” 由祭祀用玉向装饰用玉的转变,表明人们认识能力的加强,人们在认识自己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改造自己的生活。1974年湖北黄陂盘龙城商代遗址出土一玉戈,约长62厘米,援长48。8厘米,胡长10。1厘米,形体巨大,制作精良,并非实用器,属于礼器。玉由祭器到礼器的过程说明商周时期玉的职能已发生了转化,玉器本身附着的更多是一种信用,一种证明。

文献记载商周时期的玉器数量已相当可观。《逸周书·世俘解》:“商王纣取天智玉、琰玉,环身厚以自焚。凡厥有庶告,焚玉四千。……凡武王俘商旧玉亿有百万。”清代王念孙《读书杂志》校为“凡武王俘商,得旧宝玉万四千。”虽不为确数,但仍可窥其一般。这一时期玉器的种类相当齐全,大致可分礼器、仪仗、工具、装饰艺术品及杂器等类。已采用圆雕、浮雕等先进工艺,玉器切割整齐、琢磨光润、造型多样、线条流畅,表现了强烈的艺术效果。

随着时间的发展,名物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重视。通过文献考古与田野考古相印证的方法来研究上古名物的形制、性状,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名物本身的认识,也有助于对文献的解读。

参考文献:

[1] 徐云峰:《商代廪、康卜辞中之玳瑁及其他》,《农业考古》,2002年第1期。

[2] 吴勇:《新疆尼雅遗址出土的珊瑚及相关问题》,《西域研究》,1984年第4期。

[3]普列汉诺夫:《论艺术》,北京三联书店1973年版,第93页。

[4][5]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620、1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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